税务研究 1991年 第9期 来稿摘登

把税收促产工作引向更深层次

作者: 苏复端 戚务敬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深入搞好税收宏观促产

(-)抓好收入可分配量的调控

第二步利改税时,确定的可分配量调控比例在当时是符合买际情况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为了缓解财政支出的困难,国家先后开征了许多新税种,如建筑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另外还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虽然都是一些小税种,但是由于多种税、多次征,统算结果对企业留利和职工分配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据对威海市部分企业的调查,这些新税种的增加,使企业上交国家的比例由第二步利改税时的46.43%提高到66.98%,企业留利由第二步利改税时的25.12%下降到13.14%。对此,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应该通过治理整顿,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投入比例、产出效益及财政收入每年递增的要求,重新确立一种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都能承受的比例,从而更好地适应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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