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10期 征收管理

浅谈民族地区的税收征管改革

作者: 青海省税务学会税收征管改革课题组 执笔:蔡树春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和现行税制格局对征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要使税收工作更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深化征管改革非常重要。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普遍推行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后已逐步全面铺开。但是,经济比较落后、情况比较特殊的少数民族地区如何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并与全国的改革进程相衔接,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民族地区的经济现状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实行民族自治的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105个自治县(旗)。实行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2.5%。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极为重视,从人、财、物和科学技术等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经济潜力,但经济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一小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总的状况是: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潜力很大,但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缓慢,财力十分紧张。由于农牧业发展速度滞后,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低,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丰富的资源不能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财政一直收不抵支,绝大部分靠国家补贴过日子,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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