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12期 征收管理

试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 缪慧频 徐刚 周捷 上一篇 下一篇

定期定额征收,作为个体税收征管的主要形式,近几年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优越性正日益被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所承认。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所暴露出来的征纳双方的矛盾也日益尖锐,改革和完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本文以浙江省和黄岩市为例,对改进和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问题作全面的探讨。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普遍运用有其客观必然性

定期定额,又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生产规模较小、没有记帐能力,难以查实征收的户,按一定时期(如半年、一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征收。具体地说,即由纳税人先行申报,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或所得额,分月缴纳。早在五十年代,我国对个体工商业者和一些较小的私营企业就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然而,真正大范围运用却在8o年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浙江省采用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占其总数的80%以上,一些地区高达97%,所征税款占个体税收总额的70%左右。定期定额的广泛运用,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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