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1月1日 国税发[199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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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工会经费的列支问题

集体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执行。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按进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余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和福利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可以列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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