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卡拉OK”项目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3日 国税函发[1990]154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一日税外[1990]692号《关于经营“卡拉ok”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卡拉ok”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可归入娱乐业部分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