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纳税指南

我国现行工商各税简介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接上期)

三、特定目的税类

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务院发布3个征税暂行规定时间不尽相同。这是为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考虑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而征收的一种税。征税依据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和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纳税义务人为企业或事业单位。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度起施行。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作了修订发布。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在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降低了奖金税的税率。规定为: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税: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o%,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由100%降为50%;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o%降为1o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200%。后每档又放宽半个月,即4个月为4个半月,余类推,对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设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均免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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