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2月18日 国税函发[199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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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流字第096号和国税函发(1990)140号规定,对供销社系统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棉、麻的收入,基层供销社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柴油、汽油、润滑油的收入,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的收入,在一九九0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系统批发再生资源的收入在一九九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现减、免税期届满。根据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经研究,现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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