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销售计划内物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2月30日 国税函发[199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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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89)国税流字第534号《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明确,对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继续抵扣。而对现行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内外物资串换业务,是否可以比照以上原则计征营业税,要求统一明确。为了有利于物资企业开展调剂品种业务,服务于工业生产,经研究,我们意见,对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内外物资串换业务,其平转议物资差价收入应按规定征税;其议转平物资的负差,允许从本企业经营批发业务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以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