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 国税函发[199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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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九八八年建材产品改征增值税后,我局规定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这一政策的执行对我国墙体材料生产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由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处于初始阶段,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进一步支持墙体材料的生产改革,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二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1、粘土空心砖及非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

2、加气混凝土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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