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1991年1月28日 国税发[1991]02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一九八六年,财政部、水电部曾联合下达了《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86)财税字第330号文,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且,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年底止,允许减免新增电量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对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增强企业还贷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电力企业还贷资金严重不足,为了进一步支持电力工业发展,以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状况,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归还贷款期间,可仍按照财政部、水电部(86)财税字第330号和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