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小资料

增值税的税率结构

作者: 唐腾翔 上一篇 下一篇

单一税率是增值税最理想的税率结构。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增值税的同一售价的商品不因流转次数的多寡,在最终消费前始终保持同等的税收含量的要求,对商品的课税除了不应税上加税重复课征以外,税率必须等同。税率如果有高有低,税负也必然有重有轻。二是为适应征收管理的实务要求,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是销项税金扣减进项税金。因此,无论进项采多税率还是销项系多税率,都难于计算。

不过,争议是有的。各类商品如果都采用同一的税率,增值税怎能对生产、消费和分配起调节作用呢?于是有人主张保持3档税率:即对一般商品课以标准税率,对奢侈品或高级消费品课以高税率,对生活必需品课以低税率。对此持异议的人认为,增值税只能起普遍调节的作用,特殊调节要由别的税种比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来承担。但有人认为道理固然如此,可是受社会、政治或财政的制约,单一税率一时难于行得通。因为许多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之前都实行着传统的商品销售税制,原来的税率档次很多,如一下子简并为一个税率,会牵动国家财政收入和群众税收负担的剧烈变动,所以税率只能逐步简并,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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