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2月14日 国税发[199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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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不断涨价,部分纺织产品生产较为困难。在这期间,纺织产品的销售价格虽也作了调整,但受市场疲软的影响不能完全到位。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努力发展生产和增加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对下列纺织产品给予暂时性减税照顾:

一、在一九九一年内,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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