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 国税发[199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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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发布执行两年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原以集体企业名义登记后转为私营企业的,其税款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仍挂集体企业牌子而实际是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清理检查中被查出并换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即按私营企业税收规定征收所得税。其在变更登记前已享受的集体企业优惠减免税款应一律转为生产发展基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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