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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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抄: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