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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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第三条 《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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