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中国的工商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牛立成

中国的工商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

作者: 牛立成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目前工商税制格局和今后发展趋势

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目前,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整个税制共由6大类30种税组成:(1)在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过程中按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税收,通常称为流转税,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对法人和自然人所得收入征收的所得税,包括国营、集体、私营等各类企业所得税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对开发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因差异而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税收,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盐税;(4)对财产和行为征收的税收,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5)为达到宏观调控特定目的而征收的特种税收,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为适应对外开放要求建立的一套涉外税收制度,有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目前,我国的工商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6%左右,占国民收入的18%左右,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实现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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