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 国税函发[199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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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16号《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要求,现就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一次性削价处理库存积压商品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处理削价商品的范围和总金额,分别按商业部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的指标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更市供销合作社下达给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处理商品的大类目录和金额,要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以利监督执行。

二、这次统一处理的库存商品,只限于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各地税务机关要协同供销社企业按照国家核定的削价商品的品种范围和金额指标及规定的削价幅度,认真落实这次统一削价处理库存商品工作。各供销社批发企业削价损失的金额,可由各级供销社商同级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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