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 国税发[1991]128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已由禁止出口改为限制出口。据此,我局决定,取消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出口不退税的规定。对出口企业199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黄磷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铝及铝基合金可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给予退税。所退税款,请各地在我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中解决。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化工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