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1年8月27日 国税函发[1991]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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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88)国税流字第011号《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税时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工业企业临时到外县(市)销售自产产品应持企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到销售地税务机关登记报验,并按规定划分批准发和零售。属于商品零售业务的,在销售地缴纳零售环节营业税,属于商品批发业务的,回企业所在地按实际销售收入纳税。工业企业在批发自产产品时,还应按照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其所代扣的税款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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