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 国税函发[1991]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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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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