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2期 读者·作者·编者

税务机关应利用《居民身份证》为税收征管服务

(江苏省如皋市税务局 许可) 上一篇 下一篇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之中。我认为,税务机关也可利用这一证件为税收征管服务。

例如,目前我们在税收征管中运用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销证”)的管理办法,经长期实践证明是一项有效的管理办法,但也出现了有的业户将“外销证”借给他人使用甚至一张证多人用等现象。对此,税收征管实践中尚无有效的控制办法。我想,利用《居民身份证》,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具体办法是:税务机关在开具“外销证”时,应请外销人出示其《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并在“外销证”备注栏内注明外销人《居民身份证》的号码。外销人出外经销时,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证”。销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应先将外销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与“外销证”上所填号码相核对。这样就可防止上述违章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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