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4期 来搞摘登

浅谈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的限定

作者: 张志臣 单位:山东省昌邑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将现行按企业经济性质设置的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而确定适度、合理的所得税税负是制订国内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关键。我认为,确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应考虑以下几个限定因素:

1.调节性限定。税收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所得税调节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定了国家、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来说,税率的高低决定着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大小。

2.财政性限定。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又一基本职能,作为税收收入第二大支柱的所得税,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5%,它的总体税负必然对财政收入状况产生影响。我们知道,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属于经济建设性财政。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能太低,同样,所得税税率也就不能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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