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作者: 唐腾翔 单位:;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具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聚财,二是调节。两种职能是共存的。任何国家无论税收聚财数额的大小,无非都是实施一定的税收制度的结果。对谁征税?征什么税?怎么征?无不反映政府的意志。征税的过程及结果,处处体现着税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影响。说到底,对经济不起影响作用的税收,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有多少起积极的影响,有多少起消极的影响。理想的税制应该是什么样的呢?说法不一。人们喜欢说,好的税收是“养鸡生蛋”,坏的税收“杀鸡取卵”。西方经济学家科尔伯特还有一个巧妙的说法:“课税的艺术犹如拔鹅毛,既要多拔毛,又要鹅不叫或少叫。”

为了达到理想的税收制度,经济学家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探讨这样或那样的治税原则,“四原则”、“六原则”等等,不一而足。现在看来更集中地倾向于两大原则,即税收效率原则(efficiency)和税收公平原则(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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