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深圳市税制改革及其四大理论突破

作者: 臧显文 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深圳是我国改革的试验场,自然也是税制改革的前沿阵地。深圳从 1984年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几年来,深圳市税务部门根据经济改革和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对我国税制中的缺陷进行了大胆改革,逐步形成适应特区经济发展的结构比较完善,税负比较合理,效率较高的税收体系。

一、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外资企业拉平。1985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深圳特区各种所有制成分的内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个体、联营等)的所得税税率一律减低到15%,与外资企业相同;1986年又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同时统一了成本、费用列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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