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构想

作者: 徐守勤 刘植才 单位:天津财经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深化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税收制度是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载体,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然而,任何税收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立起来的,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并应当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让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是在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建立起来的。它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等方而均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税制从建立至今已历时八年,而这八年正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八年。经济体制改革,经济运行机制的变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换,都赋予了税收新的历史使命。尤其是目的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指引与推动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以更大更快的步伐向纵深发展,面对如此迅速发展的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性。加之当初在税制设计上存在的某些缺点和不足,现行税制已开始影响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此,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的指示,对作为经济管理体制重要内容之一的税收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现将深化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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