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改进增值税计算办法的一种新尝试

作者: 王荣海 姚玉波 赵连秋 单位:河北省赵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我国推行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商品生产过程多环节重叠征税所导致的税负不平问题。自1984年以来,除化工产品,烟、酒、鞭炮等行业继续实行产品税外,其它行业都已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就是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法定的扣除项目(即:外购原材料、低值量耗品、烘料、动力、包装物、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后的增值部分征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扣除率。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有两种:购进扣除法和实耗扣税法。其中,实耗扣税法又可分为“投入扣税法”、“产出扣税法”和“销售成本扣税法”等几种,分别在投入时,产出时和销售时扣除。企业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应由税务机关确定。为方便计算,河北省一般采用购进扣税法,即在原材料购进时给予扣除。当前,我县大部企业实行购进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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