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发[199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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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进行全国范围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根据今年全国私营企业税收专业会议讨论意见,对一九九一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依照税收法规做到应收尽书,而且关系到能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参加汇算工作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对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和掌握私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抓紧抓好,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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