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91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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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1991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中关于调整粮油价格后职工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提高6元的规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征收1991年度奖金税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不足95元的,按95元计算;对城镇集体企业执行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企业的规定办理,未执行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其计税工资标准由原月人均90元调整为月人均100元;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月人均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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