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3期 税收法制

两种态度两种结果

——武穴市两起偷税案处理纪实

王光耀 邓征宇 上一篇 下一篇

1991年6月下旬,湖北省武穴市税务检察室处理了两起偷税案。对一集体企业的承包人,只补征了其所偷的税款,而对另一国营公司在追补了所份的税款外,还处以重罚,并对法人代表追究刑事责任。

同是偷税者,何以处理结果不同?

一、在税法宣传中主动坦白者从轻处理

湖北制伞三厂推销员郭培满于1989年承包了拉杆车间。两年多来,他为了逃避纳税和应上缴厂方的15%的管理费,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法,背地里向广济动力机总厂团山分厂、田镇分厂销售了40多万元的冷板材料。由于经营诡秘,税务机关和厂方一直未掌握其经营情况。1990年底至1991年春,他耳闻目睹了武穴市轰轰烈烈的税法宣传活动,特别是通过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知识竞赛和考试,思想受到了强烈震动。他意识到自己隐瞒收入,偷漏税,是违法行为。那段日子他睡不安,吃不香。1991年5月zi日,他终于在税法的感召下来到武穴市税务检察室,主动交待了自己在承包制伞三厂拉杆车间期间的经营情况和全部偷税事实,要求从宽处理,并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经市税务局、税务检察室调查,证明他交待的情况属实。鉴于郭培满能主动交待偷税事实,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税法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主动交待,促进依法治税,锐、检两家研究决定,对郭培满的偷税行为从轻处理,除追补其所偷全部税款外,对其免予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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