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

1991年12月18日 (91)财税字第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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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铁矿石开始征收资源税。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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