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应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2年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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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据你局豫税函发[1991]373号请示称:根据国家旅游局(1987)旅财字第104号通知规定,旅游企业从接待来华外国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不计入营业收入,作为成本列支,你局要求明确此项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

我局意见,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其营业收入除准予扣除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外,均应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此项代收宣传推广费应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营业税,不得予以剔除。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