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其产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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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某些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时,需要为用户安装其产品,同时收取一定的安装费。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税收政策,现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其产品的业务不属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同时,为用户安装其产品是这些工业企业产品销售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为工业企业销售并为用户安装其产品的业务,不论双方结算方式如何,一律只就其产品销售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工业企业的此项业务由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单位承担,对该安装单位的此项业务应按照“建筑安装”税目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