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 国税函发[199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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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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