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2月13日 国税函发[1992]293号

上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铁路大修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规定至1991年底业已期满。鉴于目前我国铁路设备陈旧老化且原值偏低,运能与运量的矛盾非常突出,现有铁路大修理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经我局研究,对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抄: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