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

1992年3月5日 国税函发[199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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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

你部地发[1991]33o号函收悉,有关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得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为此:

(一)地质勘探系统为完成地质勘查计划实行内部承包取得的业务收入,可以比照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质队承揽地方政府委托的地质勘查业务并由地方财政拨付地方地勘费的,其取得的业务收入,暂予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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