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研究与探讨

由增值税的征税标准所引起的思考

——兼析影响增值税收入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 宋耀萱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关于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这种方法会不会减少税收收入。我认为,实行这种方法不会减收。在某个纳税期内减收的主要原因,是征税标准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的混乱,不是这种方法带来的后果。本文拟结合湖北省襄樊市近3年的实践,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为什么说实行“价税分流法”不会减少税收收入呢?首先,从增值税本身看,应该说增值税是运用税款抵扣原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一税款抵扣原理,在增值税实行价税分流改革后,才真正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所谓税款抵扣,是指上一流转环节的已缴税金在本流转环节应缴税金中得到抵减。这是增值税的本质特征。正是基于这一抵扣原理,增值税贯彻了公平税负原理,解决了重复征税,在生产流转的环节上,才发挥了它道道征税,环环抵减的作用,从总体上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合理性和具体实施的可行性。从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看,一部分企业的大量购进,必是另一部分企业的大量销售;一部分企业的多扣税,必是另一部分企业的多征税。正是这一基本规律,才使得增值税不会因征收方法的改变而造成减收。其次,改按“价税分流法”征收增值税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征、扣税适用税率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征收方法,与原“实耗法”相比,只是扣税时间提前了。再次,近3年的试点实践说明,改襄樊市为例,1989年改按“价税分流法”征税,当年比改革前的1988年入库税款增长15.9%;1990年入库税款比1989年增长14%;1991年1—9月份入库税款比上年同期增长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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