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法规浅释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六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有利于用系统的方法,将企业各项事业的财产增减变化,损益计算过程中的记录以及债权债务的消长,加以归类、汇总、整理,以便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表明我国的所得税是按约所得额征收的,承认合理的成本、费用开支,具有严密的科学计算程序。但是,仅此还不足以表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应依循的原则。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照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

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以一个企业为单位的纳税实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在华的机构、场所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都必须以企业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并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设置帐册,记录财务状况,计算经营成果及应纳税所得额。对设有多个营业机构的企业准予其合并计算纳税。但对于跨国或越地区设立的营业机构,都要按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计算其盈亏和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的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和费用分摊,既不得将生产环节的利润转移到销售环节,也不得将销售费用转移至生产环节。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对企业与投资者必须严格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财产债务不能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应视同与其他人的往来一样;属于投资者本身的开销,不得列为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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