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染料产品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 国税发[199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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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年来,为支持染料产品的生产,各地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照顾。去年我局曾通知各地对染料产品减按1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对染料行业的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扶接作用。但是,由于原辅材料价格连年上涨,产品成本大幅度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发生亏损。同时,由于各地左统一减税的前提不又分别给予福度不一的减税照顾,致使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择优汰劣。为进一步支持染料产品的生产发展,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二年内对染料产品减按16%的税率征收产品税,统一减税后,各地对染料产品一律不得再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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