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 国税函发[199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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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纺织工业部反映,1990年国家调整纺织产品价格后,纺织复制品的市场价格一直难以到位,行业生产仍较困难。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二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抄:纺织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