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7期 法规浅释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七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所得税是按所得额计算征收的税收。它的征税对象与以产品的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产品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营业税以及以成交额为征税对象的交易税不同,需要按照合理的损益计算原则进行计算才能确定它的课税基数,与其所得的来源、成本核算以及资产负债的变化均息息相关,具有极大繁琐性和复杂性。决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的因素比较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率的高低,二是减免税优惠多少,三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宽严。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同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负担水平。反之,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如果对一些不合理的、与营业无关的费用准予列支,或者对某些合理的营业开支或某项大数额费用不准扣除,则实际负担率又会低于或高于税率所显示的水平,造成实盈少纳税或者虚盈多纳税。因此,要使税法规定能够具体地体现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在解决了税率合理、减免税优惠适当从宽之后,还必须合理地解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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