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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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国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信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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