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业务技术

实行价税分流后如何确定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李学华 上一篇 下一篇

按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应纳增值税的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无论该产品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其计税依据:一是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二是在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自产自用产品组成计征增值税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以上组成计税价格,是在企业未实行价税分流,产品成本即含税成本的情况下确定的。对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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