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法规浅释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若干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八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列支、资产计价、折旧、摊销等方面的问题,新税法实施细则保留了原税法施行细则中的一些基本规定,并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补充。

一、费用和损失的列支、扣除

与原税法施行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项调整补充:

1.适当提高了交际应酬费列支的限定比例。(1)按销售额计算,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原来的3‰调为5‰;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过1500万元的那部分,由原来的1‰调为3‰。(2)按业务收入额计算,全年业务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仍维持原来的10‰;全年业务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由原来的3‰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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