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国税发[199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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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发和开放浦东的精神,鼓励和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到浦东新区投资建设,经研究,现就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个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内联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分利润如留在浦东新区内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型工业,免除补缴所得税;如解往内地则在投资方所在地按20%税率补缴所得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税后利润解往内地的,投资方应按现在所得税有关规定补缴所得税,适用税率不超过15%的,可不再补征,也不退税;高于15%税率的,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