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9期 法规浅释

关于《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作者: 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发[1992]143号通知检发了《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见本期第43页)。该《办法》是根据财政部、水电部(86)财税字第330号《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精神,为加快电力工业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解决几年来在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对减免税金事前缺乏有效监督,事后难以控制等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支持电力工业发展,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状况,是目前税收倾斜政策的具体体现。为此,早在“七五”第一年(1986年),国家新规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折旧归还到期贷款不足的,允许减免新增电量应缴纳的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对支持电力企业发展,增强其还贷能力,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情况的变化,各地在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按规定计算减税还贷,多减或少减了税款;二是减免税金没有按规定用于还贷项目,而是调剂还贷以此扩大减免税基数或擅自挪作他用。三是电力以税还贷的申请审批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监督管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这不仅有体于税收支持电力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种以及依法治税的原则,削弱了税收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而且对电力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严格电力以税还贷政策,强化税收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制定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电力以税还贷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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