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中有关税负 比较问题的通知

1992年7月20日 国税函发[1992]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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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

近接你们来函,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中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计算作出具体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所说“税法公布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是指企业在税法施行后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按原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中所说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包括税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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