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志就《税收征管法》的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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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制定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答:制定和发布《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形势及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在较短时期内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保证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工作,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不适用涉外税收)。《征管条例》实行以来,对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来国家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局面的出现,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目前由税务机关组织的收入已占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生产、流通、分配等领域里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征管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不统一、不规范。现行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依照《征管条例》执行,而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则是按照各个涉外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在违章处罚标准和征收管理要求上不尽一致。如:滞纳金的加收率,国内税收为5‰,工商统一税为1‰,涉外企业所得税为2‰,在处罚倍数方面,国内税收为5倍以下,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为1倍以下等。这种情况是历史形成的,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二是税收征管手段软化,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不够,这不利于依法治税和保证财政收入。三是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经济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股份制及经济联合体和转让、兼并、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发展较快,而税收征管上尚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四是现行征管法规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其中,有许多是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在实践中证明又是有效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提高法律效力。制定《税收征管法》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把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于建立我国税收管理新秩序,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和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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