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法规浅释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及新老税法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十一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规定,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准予用税额扣除法消除双重征税。对此,税法实施细则作出具体的限定:

(一)可以作为税额扣除的境外税收,必须是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是对所得并且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的税收;另一方面必须是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对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不得列入税额扣除。

(二)税额扣除限额的计算,限于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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