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税工纵横谈

从涉外所得税的征收对比新旧中国的行使税收管辖权

作者: 周仁庆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切主权国家都拥有四种基本权力,即: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所谓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对其政治权力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物、行为、事件行使法律管辖的权力。这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属性。就税收方面来说一个主权国家对于应在本国纳税的纳税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和课征对象进行征税和管理的权力,就叫做行使税收管辖权。这是国际公认的。

在旧中国、形式上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无论是清末代王朝、北洋军阀政权还是国民党政权,由于腐败,落后、软弱,崇洋媚外,从未对外国纳税人认真行使过税收管辖权,相反,倒请外国人管理过我国的关税和盐税。特别是在所得税上,一到要对在我国的外侨开征所得税,就遭遇极大的阻力,终于无法实行。这里,请看一些史实。1936年7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征所得税。为了要对外侨征税,一方面由外交部分别正式照会各国驻华使馆,请转告其侨民照章纳税;另一方面,财政部通过各种渠道,同各国使馆商洽。结果怎样呢?有的使馆复照说,已转报本国政府请示,一推了事;有的则直接答复不能同意。其中,以日本、美国、法国的态度最为恶劣。日本复照说:“对于贵国政府向日本侨民课征所得税,绝难承认。”美国复照说:“此项条例,对于本国侨民,不能适用。”法国复照说:“本国侨民不受此种义务之约束。”个个出语傲慢,全然不把旧中国看成是一个拥有税收管辖权的主权国家。英国也是反对的,但比较狡猾。当国民党外交部次长徐谟会晤英国大使许阁森,请他劝导英侨缴税时,许阁森先是冠冕堂皇地说:“英方对于此事的态度,只须中国人民与各国侨民同样缴纳,英侨亦可照缴”后来索性摊牌说:“时机未到,且亦无实益、他国侨民不纳此税,英侨亦难单独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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