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发[199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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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

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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